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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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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