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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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甲○○其先後多次為警查獲涉有本件犯罪嫌疑,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內勤檢察官訊問,諭知飭回或限制住居後,再經傳喚均未到庭,經拘提多次未獲,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再為警查獲涉犯竊盜案件而移送檢方,因具保無著而為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等情,有偵卷可佐,是被告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自同年五月二十日至同年月二十九日經檢察官借提執行竊盜案件拘役十日之刑期後,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再由本院裁定再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