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崇正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叁萬捌仟元,折合銀圓壹佰零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零壹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零叁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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