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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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