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