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152號
原告 林永祥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柏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侯伯宏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