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2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 陳梅芳 即尚益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73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19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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