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字第30號上訴人即附大頂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 律師上訴人即附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乙○○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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