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至99年10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攜帶兇器竊盜罪嫌,業據其坦承不諱,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犯罪嫌疑顯屬重大。又被告於本案之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竟再犯本件加重竊盜犯行,顯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是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