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十七罪,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八年之重刑在案,經衡以本案尚在審理中,被告為規避重刑之裁判、執行,自有逃亡之虞,是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9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