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琪諺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被告林政鋒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第4行、第12行「77至81之物」應更正為「78至81之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鄭琪諺、林政鋒就如附表依編號1所犯之罪,於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諭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7之物予以沒收,惟依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6頁「扣案物沒收與否之判斷」㈠所載,原判決理由中已詳載依該案被告之供述而無從宣告沒收,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第4行、第12行記載「77至81之物」,觀諸全案判決,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