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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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9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嘉偉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