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25日上午9時39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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