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25日上午9時39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