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秩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雄秩字第39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9月23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9800255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肆佰元。
扣案之保險套壹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9月16日19時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號(花鄉汽車旅館235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楊正人 姦,代價新臺
  幣3,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楊正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經警當場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臨檢紀錄表、
自由時報報紙、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
㈣扣案之保險套1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本法所用之
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
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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