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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