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62號原告 顧政偉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王紹安 律師被告 陳一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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