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孟茹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蘇錦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持有改造槍枝部分、乙○○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經被告甲○○對傷害罪部分撤回上訴,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持有改造槍枝部分、乙○○部分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