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南投縣國姓鄉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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