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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