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振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7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憑;此次復於5年內之109年2月3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先前所犯已屬酒駕之罪,本次又係酒駕,而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其法定本刑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且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而經判刑之情形,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率爾於酒後無照騎車上路(本次係第3次酒駕經查獲,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其自承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本件幸未肇致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19號被告王振村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鄰○○0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振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70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民國107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9年2月3日9時30分許起至同日11時30分許止,在高雄市仁武區某工業區內飲用藥酒保力達及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中華橫路與中峰街口,因面有酒容為警攔查,發覺其全身酒氣,於同日17時7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振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論以累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檢察官林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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