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六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被告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