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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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敬源選任辯護人張格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敬源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敬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7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辯護人之意見,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8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辯護人雖以被告希望陪伴母親為由,並陳稱被告經濟狀況不佳,希望以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然本院認上開保證金尚不足以達保全被告之目的,而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且查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羈押之情形,是被告、辯護人上開所述,尚難憑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王品惠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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