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15號原告 余芝瑋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告 余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兩造為共有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1/2,而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687,000元【43,000元/平方公尺×(107+2)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3,500元(4,687,000元×1/2即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