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號原告 柯秋密 訴訟代理人 李向榮 被告 陳秀治 ( 謝士文 之繼承人)兼下5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樓被告 謝宛真 (謝士文之繼承人)被告 謝巧芸 (謝士文之繼承人)被告 謝采芬 (謝士文之繼承人)被告 謝宜瑾 (謝士文之繼承人)被告 謝佩真 (謝士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謝宜謹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宜瑾」。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楊忠城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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