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10號原告 陳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文營造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私立東海大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善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