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61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561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零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