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53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1號行政訴訟裁定有諸多違法之處,爰陳報東院108簡抗1、7號及高院108國抗24號代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臺東地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1號行政訴訟裁定係於民國109年2月7日送達抗告人並經其簽收,但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9日始向臺東地院提出抗告狀,顯逾10日不變期間,其抗告即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09年4月29日109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足見本案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曜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