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蔣佩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新台幣│自民國110年│16%│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240,901元│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新台幣│自民國110年│16%│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清│││176,579元│12月2日起至││償日止││││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