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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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明亮 訴訟代理人 何村澤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蕙蘭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院前雖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就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94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廢棄,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4,759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