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92號原告 秦萬永 被告 秦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台幣(下同)496萬5,438元(即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4,800元/平方公尺×面積285.37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1/2=4,965,4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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