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規約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 徐群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花沐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委會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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