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 林文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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