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17號聲請人永榮宇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慧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御甥股份有限公司、 陳昱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