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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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31號
原   告  余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烈俊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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