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478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17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原法院裁定命補正,抗告人已於96年3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嗣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駁回其聲請確定,茲已逾相當期日,抗告人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