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嘉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嘉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嘉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罪),嗣經上訴駁回確定;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上開5罪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其另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投刑簡字第3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100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罪)、5月(2罪)、6月、8月確定;上開11罪再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
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121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211號函檢附之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