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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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周源(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234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江周源被訴竊盜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
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江周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5年5月23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某貨櫃屋內,徒手竊取紗窗10面,嗣經 許生安 發現後將江周源攔下,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江周源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業於105年7月17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之戶籍資料(除戶全部)及死亡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
6年度易字第255號卷第2頁),是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