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 曹宏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見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6
584號民事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之債權計算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