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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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93號、99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3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65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98年11月17日北市鑑毒字第215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憑(見98年度毒偵字第1876號卷第61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1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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