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調整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08號原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靜玫 律師原告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劉健右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