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83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輔 佐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2日下午3時,在本
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是否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並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