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徐國峯 即長懋企業社
被 告 建生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9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1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
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 張伊 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詎屆期提示,
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9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3紙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晶瑩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晶瑩
附表:
┌──────────────────────────────────┐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臺幣)││││
├──┼──────┼─────┼─────┼─────┼──────┤
│1│99年4月25日│27,720元│AW0000000│建生營造有│臺灣中小企業│
│││││限公司│銀行永康分行│
├──┼──────┼─────┼─────┼─────┼──────┤
│2│99年4月25日│36,036元│AA0000000│建生營造有│第一銀行運河│
│││││限公司│分行│
├──┼──────┼─────┼─────┼─────┼──────┤
│3│99年4月25日│11,088元│AA0000000│建生營造有│第一銀行運河│
│││││限公司│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