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緝字第27、28、29、30、3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非法重製光碟「百萬富翁的初戀」(壹片)、「姐姐/姊姊
」(共拾捌片)、「臥薪嘗膽」(共拾片)、「你來自哪顆星」
(共貳片)、「濟公新傳」(共陸片)、「東京朋友」(共貳片
)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所幫助之正犯利用被告所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
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散布非法重製光碟之
匯款帳戶之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幫助明知為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有偽造文書之前科(未構成
累犯)、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與其所為助長犯
罪猖獗,增加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等一切情狀,爰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併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重製光碟「百萬富翁的初戀」(1片)、「姐姐/姊姊
」(共18片)、「臥薪嘗膽」(共10片)、「你來自哪顆星
」(共2片)、「濟公新傳」(共6片)、「東京朋友」(
共2片),均係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之物,
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以宣
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
但書、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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