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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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7號抗告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相對人 黃惠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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