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7號抗告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抗告人 黃惠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黃惠真,應更正為「抗告人」黃惠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