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31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兼送達代收人)
吳政鴻
被 告 蔡茵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