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石茂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寶燕 等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
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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