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卓主鄉 法定代理人 烏素珍 被告 周生煌
台灣快遞陸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43,7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日
書記官陳文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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