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建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袁榮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振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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