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袁榮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振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