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4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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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14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詹雯惠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被 告 蔡麟光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14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2月10日上午9時49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521元,及其中新台幣5,001元自
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521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間與原告前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
立行動電話服務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電信
費(補貼款新台幣4,520元,餘為電信費)等情,已經提出
帳單、契約書、雙證件影本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准
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翁挺育